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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表时间:2021-05-26

各县级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7日
  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落实《江苏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苏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进苏州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发展,根据《“苏州制造”品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全力打响“苏州制造”品牌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重点企业引育。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总部从外地迁入苏州,国内外人工智能知名企业在苏州设立子公司;鼓励苏州人工智能企业、科研院所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建设众创空间等载体,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人工智能领域创新性企业孵化。具体支持措施按苏州现有相关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具有行业引领性的人工智能“头雁”企业遴选,对首次入选的“头雁”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区加大对“头雁”企业及“头雁”培育企业的政策奖励。支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实施对强链补链有重大影响的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支持重大项目集聚。围绕人工智能算力、算法、数据三大要素,以超算中心、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数据管理交易平台、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审批流程、放宽投资方式,支持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人工智能科研生产机构来苏设立研发中心和投资产业化项目,具体奖励、支持措施“一事一议”。(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产业自主创新
  4.支持关键技术创新。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围绕苏州人工智能重点支持领域开展持续技术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和产品,最高按攻关投入(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员人工费、研发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小试、中试工艺设备购置、开发及制造费;设计费、材料费、检测检验费以及委托外单位开展相关研发活动的费用)的5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支持重大创新项目。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主动参与承接国家、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大项目。推动建立重点支持领域创新项目库,对技术水平先进、商业模式领先的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项目扶持。(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强人工智能产业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经苏州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10%~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版次人工智能软件,按年度销售总额的10%~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支持参与标准制定。鼓励在苏企业、科研院所等参与人工智能标准研制,提升行业话语权。对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项奖励;对承担国家标准等标准研制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项奖励;对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项、50万元/项的资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8.支持场景应用示范。支持人工智能在经济发展、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在全市范围内遴选苏州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项目,采取“双向”奖励制度加速场景丰富及实际应用,按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部分投资采购额20%给予场景提供主体(非政府投资主体)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按实际研发投入20%给予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提供商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支持供给能力提升。推动建立全市人工智能供给能力库,征集一批具有核心技术、产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供给能力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软硬件、智能产品、智能服务终端、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系统集成和解决方案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成果产品。遴选优秀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给予最高20万/项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支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在苏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机构建设运营传统行业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需求发布、人工智能企业解决方案发布及供需信息匹配对接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根据平台建设投入及对接成果,按年度运营经费20%给予单个平台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11.支持重大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区积极建设研发及产业载体,对获评的国家级和省级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分别给予最高300万、20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人工智能领域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人工智能领域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事一议”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支持平台开放共享。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建设开源开放、共享协同的人工智能数据归集、算法汇聚、算力开放及检验检测的创新支撑平台,为苏州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生产、云资源租赁等服务。参考平台软硬件投入、人工智能企业用户数、支撑成果等方面,择优给予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开放平台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苏州市内相关开发主体、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产业联盟(协会)或重点企业,承办国家、省、市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学术会议、交流活动、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经事前认定备案,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支持产教深度融合。鼓励在苏高校研究设立人工智能专业和学科,培育输出一批人工智能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人工智能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资助;鼓励人工智能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机构,开展行业紧缺人才培训,按照培训实施情况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支持产业服务机构建设。鼓励苏州人工智能企业、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人工智能产业服务机构,包括联盟、协会、学会等。支持产业服务机构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经认定,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附则
  16.本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图像处理、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机交互等核心基础和关键技术领域,支撑深度学习的大规模计算平台及海量数据库等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领域和硬件终端的产业化应用。
  17.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机构或组织。本政策规定的条款与相关政策同类或者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现行财政体制实施。


文章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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